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中国邮政邮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阎良区支行、李清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4执489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4执48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邮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阎良区支行、李清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邮政邮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阎良区支行;李清杰;刘花丽;杨建宏;乔朵朵;李双建;房小英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4执4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邮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阎良区支行,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凤凰北街南段东侧(邮政大厦**)。负责人:朱全,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君娥,女,汉族。被执行人:李清杰,男,汉族。被执行人:刘花丽,女,汉族。被执行人:杨建宏,男,汉族。被执行人:乔朵朵,女,汉族。被执行人:李双建,男,汉族。被执行人:房小英,女,汉族。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邮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阎良区支行申请执行李清杰、刘花丽、杨建宏、乔朵朵、李双建、房小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4民初188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清杰、刘花丽、杨建宏、乔朵朵、李双建、房小英应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邮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阎良区支行给付案款55322.71元(包含贷款本金47511.9元、利息7810.81元),以及以47511.9元为基数产生的相应利息、罚息(利息、罚息自2020年4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合同编号:6199910Q217106326711-1《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约定内容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623元,承担案件执行费739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清杰、刘花丽、杨建宏、乔朵朵、李双建、房小英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无机动车辆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经在被执行人李清杰、刘花丽、杨建宏、乔朵朵、李双建、房小英居住地调查了解,被执行人李清杰、刘花丽、杨建宏、乔朵朵、李双建、房小英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李清杰、刘花丽、杨建宏、乔朵朵、李双建、房小英信用惩戒措施已实施。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江涛执行员  代发振执行员  白凌河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 杨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