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翠香、梁久阳扶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422执4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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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422执405号案件名称
张翠香、梁久阳扶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建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张翠香;梁久阳案件缘由
扶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422执405号申请执行人张翠香,女,196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建昌县人,农民,住建昌县。被执行人梁久阳,男,195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建昌县人,退休工人,住建昌县。申请人张翠香申请执行梁久阳扶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辽1422民再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照判决书执行,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于当日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冻结被执行人梁久阳工资,需长期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及省法院会议要求和精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21)辽1422执405号执行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 铭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东旭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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