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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某、达某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3129执保7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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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3129执保731号
  • 案件名称

    喀某、达某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伽师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伽师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喀某;达某
  • 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伽师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3129执保731号申请保全人:喀某,男,新疆伽师县人。    被保全人:达某,男,新疆伽师县人。    申请保全人喀某与被保全人达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冻结被保全人达某名下存款,额度冻结金额人民币56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2021年09月27日至2022年09月26日)。    本院认为,被保全人达某如不及时进行保全,存在转移财产的风险,依据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达某名下存款,额度冻结金额人民币56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2021年09月27日至2022年09月26日)。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依力哈木·克日木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阿力木·艾麦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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