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与谢伟满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3执46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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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3执4653号案件名称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与谢伟满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谢伟满案件缘由
民事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3执465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书院路9号安玺雅苑B2、B3栋1401-1426。负责人:王治新。委托代理人:李文芸,湖南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雷玲琳,湖南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谢伟满,女,197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湘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审结,该案(2021)湘0103民初7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理赔款135845.67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300元,执行费1957元,以上共计139102.67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谢伟满的银行账户存款139102.67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铁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龚 主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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