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阳梅、张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8执61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628执618号案件名称
曹阳梅、张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曹阳梅;张鹏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8执618号申请执行人曹阳梅,女。被执行人张鹏,男。申请执行人曹阳梅与被执行人张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富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6日作出的(2020)陕0628民初507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张鹏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曹阳梅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鹏支付借款30000元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350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鹏多次联系无果,本院于2021年7月08日向被执行人张鹏短信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至其居住地,后经本院网络查询系统反馈及线下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张鹏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鹏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执行人曹阳梅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张鹏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张鹏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且向本院提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本院随后于2021年9月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张鹏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8执61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曹阳梅发现被执行人张鹏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凤贵审判员 王树理审判员杨海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关龙涛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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