谊度(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与陈治银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2民初57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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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2民初5790号案件名称
谊度(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与陈治银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谊度(深圳)科技有限公司;陈治银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2民初5790号 原告:谊度(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坪山社区郎山路13号南门西侧清华信息港科研楼6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XE3X6U。法定代表人:赵艳,该公司经理。 被告:陈治银,男,1979年7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原告谊度(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治银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谊度(深圳)科技有限公司尚未缴纳诉讼费,在法定的缴纳诉讼费时限内,原告谊度(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治银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谊度(深圳)科技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陈治银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谊度(深圳)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治银的起诉。 审 判 员 孙 潇 潇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邓 晓 琴 -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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