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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图壁县热力有限公司、柯永福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2323民初23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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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323民初2339号
  • 案件名称

    呼图壁县热力有限公司、柯永福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呼图壁县热力有限公司;柯永福
  • 案件缘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2323民初2339号原告:呼图壁县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东风大街80号。    法定代表人:黄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宝锋,呼图壁县众志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柯永福,男,1970年8月9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原告呼图壁县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柯永福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呼图壁县新颖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以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呼图壁县热力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呼图壁县热力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呼图壁县热力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韬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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