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图壁县热力有限公司、柯永福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2323民初23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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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23民初2339号案件名称
呼图壁县热力有限公司、柯永福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呼图壁县热力有限公司;柯永福案件缘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2323民初2339号原告:呼图壁县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东风大街80号。 法定代表人:黄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宝锋,呼图壁县众志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柯永福,男,1970年8月9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原告呼图壁县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柯永福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呼图壁县新颖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以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呼图壁县热力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呼图壁县热力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呼图壁县热力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韬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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