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永昌县新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321民初32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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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321民初3236号案件名称
陈某、永昌县新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昌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陈某;永昌县新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甘0321民初3236号原告:陈某,女,汉族,永昌县村人,住永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永昌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永昌县新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昌县城关镇华联小区五号楼门面房111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陈某与被告永昌县新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陈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陈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玉云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狄玉庆书记员 王燕荣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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