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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文平、湘西自治州龙凤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3101民初265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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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3101民初265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龙文平、湘西自治州龙凤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首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龙文平;湘西自治州龙凤置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3101民初2652号之一原告:龙文平,男,1991年11月19日出生,苗族,现住湖南省保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兴福,湘西自治州吉首武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湘西自治州龙凤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首市吉庄工业园垃圾路口。法定代表人:章慧君,系公司董事长。原告龙文平与被告湘西自治州龙凤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2021年9月16日,原告龙文平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湘西自治州龙凤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原告龙文平撤回对被告湘西自治州龙凤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文平撤回对被告湘西自治州龙凤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1.4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龙文平负担。审 判 员  吴宇怀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康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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