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佩与重庆爱莲百货超市有限公司洋河北路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218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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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5民初21820号案件名称
张佩与重庆爱莲百货超市有限公司洋河北路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张佩;重庆爱莲百货超市有限公司洋河北路店案件缘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5民初21820号 原告:张佩,女,198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爱莲百货超市有限公司洋河北路店,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洋河北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81570654F。代表人:康清平。原告张佩与被告重庆爱莲百货超市有限公司洋河北路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张佩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佩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佩负担。 审 判 员 张 静 二○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 官助 理 饶 毅书 记 员 石 欢 - 1 -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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