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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正泓置业有限公司、郭忠明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2021)苏03民辖终2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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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3民辖终205号
  • 案件名称

    徐州正泓置业有限公司、郭忠明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徐州正泓置业有限公司;郭忠明;葛大正;丁晓洁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民辖终2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正泓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解放南路矿业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内科技创业园336室。法定代表人:李婉君,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忠明,男,196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原审被告:葛大正,男,198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原审被告:丁晓洁,女,198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上诉人徐州正泓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郭忠明,原审被告葛大正、丁晓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20)苏0303民初4092号之一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徐州正泓置业有限公司上诉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第三条规定中的“接受货币一方”应理解为合同成立时的接受货币一方,即借款人一方,而不是纠纷发生时请求债权的接收货币一方。因此,本案合同履行地应为被告住所地,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的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由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民间借贷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第三条规定,民间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被上诉人诉请上诉人、原审被告履行返还借款义务,且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上诉人即为接收货币一方,被上诉人的住所地住徐州市云龙区应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向合同履行地的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徐州正泓置业有限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佳审判员 任礼光审判员 宋新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 翼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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