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秀英、青岛即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215执48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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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215执4816号案件名称
刘秀英、青岛即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青岛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刘秀英;青岛即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215执4816号申请执行人:刘秀英,女,197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被执行人:青岛即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流浩河二路**即发针织工业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2646282214。法定代表人:杨为东,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刘秀英与被执行人青岛即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2民终88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9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及有关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2民终887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春波审判员 周吉红审判员 韩红星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 涛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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