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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颖、张学禹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109民初145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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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109民初14576号
  • 案件名称

    吴颖、张学禹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杭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吴颖;张学禹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09民初14576号 原告吴颖,女,1986年5月8日出生,住杭州市下城区。 被告张学禹,男,1984年12月4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颖诉被告张学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吴颖撤诉处理。 审判员来亚娜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徐羽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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