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颖、张学禹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109民初1457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浙0109民初14576号案件名称
吴颖、张学禹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杭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吴颖;张学禹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09民初14576号 原告吴颖,女,1986年5月8日出生,住杭州市下城区。 被告张学禹,男,1984年12月4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颖诉被告张学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吴颖撤诉处理。 审判员来亚娜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徐羽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岚皋县支行、陈斌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5执206号 下一篇 广州洁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余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01民终174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