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阎良区恋奥鲜菜店、王红艳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114执4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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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4执440号案件名称
西安市阎良区恋奥鲜菜店、王红艳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西安市阎良区恋奥鲜菜店;王红艳;西安市阎良区焦卓果蔬店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114执440号西安市阎良区恋奥鲜菜店、西安市阎良区焦卓果蔬店、王红艳: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恋奥鲜菜店与西安市阎良区焦卓果蔬店、王红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114民初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焦卓果蔬店、王红艳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恋奥鲜菜店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蔬菜款6854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焦卓果蔬店、王红艳主动履行案款6879元,已向申请执行人发还,执行费50元已缴纳。就其他权利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114执440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9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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