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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斌、冯海涛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4执7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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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4执727号
  • 案件名称

    张斌、冯海涛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张斌;冯海涛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4执727号移送部门: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张斌,现住咸阳市渭城区。被执行人:冯海涛,现住榆林市绥德县。本院在执行张斌、冯海涛犯盗窃罪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4刑初55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斌应缴纳罚金2000元,被执行人冯海涛应缴纳罚金2000元,被执行人张斌、冯海涛应退赔赃款3531.6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斌主动缴纳罚金2000元及退赔款3531.60元,已向被害人包永峰退还1054元、穆洲洲退还1730元、纪有利退还747.60元;经查,被执行人冯海涛身份信息不详,无法对被执行人冯海涛的财产进行查询控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114执7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江涛执行员  代发振执行员  白凌河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马建宁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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