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斌、冯海涛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4执72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114执727号案件名称
张斌、冯海涛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张斌;冯海涛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4执727号移送部门: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张斌,现住咸阳市渭城区。被执行人:冯海涛,现住榆林市绥德县。本院在执行张斌、冯海涛犯盗窃罪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4刑初55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斌应缴纳罚金2000元,被执行人冯海涛应缴纳罚金2000元,被执行人张斌、冯海涛应退赔赃款3531.6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斌主动缴纳罚金2000元及退赔款3531.60元,已向被害人包永峰退还1054元、穆洲洲退还1730元、纪有利退还747.60元;经查,被执行人冯海涛身份信息不详,无法对被执行人冯海涛的财产进行查询控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114执7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江涛执行员 代发振执行员 白凌河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马建宁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