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董维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03执13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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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03执1309号案件名称
周某某、董维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周某某;董维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03执1309号申请执行人:周某某,女,汉族,住吉林省延吉市。委托代理人:王某。被执行人:董维,男,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周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董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辽0603民初36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84961元及诉讼费1050元,同时应向本院缴纳本案执行费1190.16元。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缴费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84961元、诉讼费1050元及向本院交纳本案执行费1190.16元,同时责令被执行人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一、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缴费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二、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网络资金,未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三、本院于2021年7月2日进行了第二次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票,未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四、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2021年5月26日、2021年8月29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银行理财、收益类保险、公积金,未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五、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进行了第三次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票,未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面谈方式告知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已执行到位标的额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额86011元,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其他执行线索向本院提供,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葛 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田盛智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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