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同玉、徐继果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329执234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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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329执2342号之一案件名称
杨同玉、徐继果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沭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杨同玉;徐继果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329执23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同玉。被执行人:徐继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同玉与被执行人徐继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09月17日以(2020)鲁1329执保101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徐继果的银行存款******元,因冻结即将到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继续冻结被执行人徐继果银行存款******元,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文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珍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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