伏秀丽、刘江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304民初22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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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04民初2258号案件名称
伏秀丽、刘江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湘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伏秀丽;刘江成;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武汉京冶中城建设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304民初2258号原告:伏秀丽,女,196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华,河北熙坤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刘江成,男,198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邯郸市临漳县。被告: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五冶路9号。法定代表人:朱永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武汉京冶中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湘口街晨曦路280号。法定代表人:叶志钢,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伏秀丽与被告刘江成、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武汉京冶中城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2021年9月23日,原告伏秀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伏秀丽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伏秀丽负担。审判员 刘婧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莎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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