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邸栓驴、杨六大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1127民初9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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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1127民初915号
  • 案件名称

    邸栓驴、杨六大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岚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邸栓驴;杨六大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1127民初915号原告:邸栓驴,男,1963年10月16日生,汉族,岚县人,住本村,被告:杨六大,男,1962年10月8日生,汉族,岚县人,住,原告邸栓驴诉被告杨六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邸栓驴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邸栓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邸栓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原告邸栓驴负担。审判员  李怀亮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杨春英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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