邸栓驴、杨六大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1127民初9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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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1127民初915号案件名称
邸栓驴、杨六大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岚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邸栓驴;杨六大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1127民初915号原告:邸栓驴,男,1963年10月16日生,汉族,岚县人,住本村,被告:杨六大,男,1962年10月8日生,汉族,岚县人,住,原告邸栓驴诉被告杨六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邸栓驴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邸栓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邸栓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原告邸栓驴负担。审判员 李怀亮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杨春英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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