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素芳、汪耀武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2101民初20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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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101民初2085号案件名称
王素芳、汪耀武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吐鲁番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王素芳;汪耀武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2101民初2085号原告:王素芳,女,196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被告:汪耀武,男,197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正阳县人,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原告王素芳与被告汪耀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由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检察院支持诉讼,定于2021年9月22日下午17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原告王素芳经本院传票传唤,并在庭审前经办案人员及支持起诉的检察人员电话通知其开庭,原告表示不到庭,且未提出正当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素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30元,共计55元由原告王素芳负担。审 判 员 胡军二 〇 二 一 年 九 月 二 十 三 日书 记 员 阿迪拉吾买尔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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