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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素芳、汪耀武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2101民初20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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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101民初2085号
  • 案件名称

    王素芳、汪耀武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吐鲁番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王素芳;汪耀武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2101民初2085号原告:王素芳,女,196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被告:汪耀武,男,197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正阳县人,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原告王素芳与被告汪耀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由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检察院支持诉讼,定于2021年9月22日下午17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原告王素芳经本院传票传唤,并在庭审前经办案人员及支持起诉的检察人员电话通知其开庭,原告表示不到庭,且未提出正当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素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30元,共计55元由原告王素芳负担。审  判  员   胡军二 〇 二 一 年 九 月 二 十 三 日书  记  员   阿迪拉吾买尔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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