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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艳庆、李万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17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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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324执1751号
  • 案件名称

    吕艳庆、李万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玛纳斯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吕艳庆;李万林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1751号申请执行人:吕艳庆,女,196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委托代理人:李志国,玛纳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李万林,男,195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乌鲁木齐利得利家具厂员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申请执行人吕艳庆与被执行人李万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新2324民特1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吕艳庆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69000元(不含执行费),执行费935元(未交纳),执行到位标的额为20000元,未执行标的额49000元(不含执行费)。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1年9月24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吕艳庆于当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24执1751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仲玉新审判员    张浩审判员    罗归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娜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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