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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红亮、汉阴县涧池镇鑫隆租赁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21民初14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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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1民初1488号
  • 案件名称

    王红亮、汉阴县涧池镇鑫隆租赁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汉阴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王红亮;汉阴县涧池镇鑫隆租赁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921民初1488号 原告汉阴县XX镇鑫隆租赁,住陕西省汉阴县XX村XX组。经营者:谢某某,男,196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汉阴县XX镇XX村XX组,公民身份号码:61242XXXX812184419。被告王某某王红亮,男,196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洛南县,公民身份号码:61252XXXX807085112。本院在审理原告汉阴县XX镇鑫隆租赁诉被告王红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汉阴县XX镇鑫隆租赁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汉阴县XX镇鑫隆租赁的撤诉申请真实、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汉阴县XX镇鑫隆租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汉阴县XX镇鑫隆租赁负担。  审  判  员   侯    敏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汪 姝 欣 1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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