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红亮、汉阴县涧池镇鑫隆租赁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21民初14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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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1民初1488号案件名称
王红亮、汉阴县涧池镇鑫隆租赁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汉阴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王红亮;汉阴县涧池镇鑫隆租赁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921民初1488号 原告汉阴县XX镇鑫隆租赁,住陕西省汉阴县XX村XX组。经营者:谢某某,男,196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汉阴县XX镇XX村XX组,公民身份号码:61242XXXX812184419。被告王某某王红亮,男,196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洛南县,公民身份号码:61252XXXX807085112。本院在审理原告汉阴县XX镇鑫隆租赁诉被告王红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汉阴县XX镇鑫隆租赁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汉阴县XX镇鑫隆租赁的撤诉申请真实、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汉阴县XX镇鑫隆租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汉阴县XX镇鑫隆租赁负担。 审 判 员 侯 敏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汪 姝 欣 1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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