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菊琴、毕颜利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630执11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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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30执1183号案件名称
胡菊琴、毕颜利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宜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宜川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胡菊琴;毕颜利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宜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21)陕0630执1183号毕颜利:胡菊琴与毕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630民初750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胡菊琴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一、由被执行人毕颜利清偿申请执行人胡菊琴借款本金3万元;二、被执行人毕颜利承担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川支行账户名称:宜川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9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联系人:李宝龙袁梓茵联系电话:0911-4625579本院地址:宜川县石沟坪邮编:716200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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