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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金山、刘建忠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8执7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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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8执750号
  • 案件名称

    马金山、刘建忠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富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马金山;刘建忠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8执750号申请执行人:马金山,男。被执行人:刘建忠,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金山与被执行人刘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6民终13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建忠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马金山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100000元及利息。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刘建忠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以下和解协议,即:一、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00000元及利息(利息算至2021年8月为76346.67元),申请执行人给对方让去26.67元,现在本息共计176320元,被执行人刘建忠当庭向申请执行人支付30000元,于2021年9月10日支付70000元,于2022年8月30日之前一次性支付76320元;二、如被执行人刘建忠不能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恢复原判决执行;三、被执行人刘建忠承担本案受理费1868元,执行费1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8执7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凤贵审判员  王树理审判员  杨海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孙冬冬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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