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金山、刘建忠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8执7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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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8执750号案件名称
马金山、刘建忠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马金山;刘建忠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8执750号申请执行人:马金山,男。被执行人:刘建忠,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金山与被执行人刘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6民终13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建忠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马金山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100000元及利息。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刘建忠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以下和解协议,即:一、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00000元及利息(利息算至2021年8月为76346.67元),申请执行人给对方让去26.67元,现在本息共计176320元,被执行人刘建忠当庭向申请执行人支付30000元,于2021年9月10日支付70000元,于2022年8月30日之前一次性支付76320元;二、如被执行人刘建忠不能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恢复原判决执行;三、被执行人刘建忠承担本案受理费1868元,执行费1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8执7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凤贵审判员 王树理审判员 杨海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孙冬冬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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