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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望城区金泓兴石材辅料批发商行、肖胜江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令(2021)湘0112民督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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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12民督7号
  • 案件名称

    长沙市望城区金泓兴石材辅料批发商行、肖胜江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令
  • 审理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督促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长沙市望城区金泓兴石材辅料批发商行;肖胜江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21)湘0112民督7号申请人:长沙市望城区金泓兴石材辅料批发商行,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丁字湾街道湾田国际建材城石材一区三栋一号门面。经营者:刘志刚。被申请人:肖胜江,男,197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长期镇兴旺村五一组128号,公民身份号码5221311976××××××××。申请人长沙市望城区金泓兴石材辅料批发商行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称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供应云石胶、水磨片、金刚石锯片等石材辅料,送货至2018年4月7日。经双方结算,货款总额为人民币7617元,被告向原告出具《货款结算确认及承诺函》予以确认,并承诺于2018年12月25日前支付,如未按期支付,则就全部货款自应付之日起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表准支付违约金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之后被申请人仅于2019年9月13日支付500元,2020年1月24日支付1000元,2020年6月28日微信支付1000元,2021年2月10日支付1000元,合计支付3500元,尚欠4117元未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货款本金4117元及违约金2888元,两项合计人民币7005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肖胜江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长沙市望城区金泓兴石材辅料批发商行货款本金4117元及违约金2888元,两项合计人民币7005元。申请费元17元,由被申请人肖胜江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喻洁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庆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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