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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分粮、彭建文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1022执2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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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1022执207号
  • 案件名称

    彭分粮、彭建文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丹凤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彭分粮;彭建文;周刚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1022执207号彭分粮、彭建文、周刚:被执行人彭分粮犯盗窃罪罚金一案,本院作出(2014)丹刑初字第0003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一、彭分粮犯盗窃罪,并处罚金3000元;二、彭建文犯盗窃罪,并处罚金2000元;三、周刚犯盗窃罪,并处罚金100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执行中,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彭分粮存款3000元;依法划拨彭建文存款480.83元,彭建文主动缴纳剩余罚金1520元;周刚之妻周艳艳代周刚缴纳罚金1000元。本院(2014)丹刑初字第00035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彭分粮、彭建文、周刚应负罚金义务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1022执207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24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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