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军锋、李瑞斌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111执恢6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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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11执恢69号之一案件名称
刘军锋、李瑞斌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刘军锋;李瑞斌;赵栾生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111执恢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军锋,男,1973年6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栾城区人。被执行人:李瑞斌,男,196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栾城区。被执行人:赵栾生,男,196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栾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军锋与被执行人赵栾生、李瑞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冀0111执恢6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 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田增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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