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平支行、吴思远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粤0785财保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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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785财保104号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平支行、吴思远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恩平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平支行;吴思远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785财保104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平支行,经营场所:恩平市锦江大道东6号锦江国际广场C区商铺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194220852B。负责人:邱小燕。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松永,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泉,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吴思远,男,198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恩平市。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平支行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缴纳保全费,请求对被申请人吴思远名下坐落于恩平市的房产【预告不动产权证明号:粤(2017)恩平市不动产证明第号】予以查封,查封金额为人民币300000元。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平支行为该诉前财产保全提供保证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吴思远名下坐落于恩平市的房产【预告不动产权证明号:粤(2017)恩平市不动产证明第号】,保全限额为人民币300000元。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不得实施买卖、转让、赠与、抵押等与本裁定相抵触的行为。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平支行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郑艳慈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梁晓敏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785财保104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平支行,经营场所:恩平市锦江大道东6号锦江国际广场C区商铺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194220852B。负责人:邱小燕。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松永,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泉,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吴思远,男,198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恩平市。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平支行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缴纳保全费,请求对被申请人吴思远名下坐落于恩平市的房产【预告不动产权证明号:粤(2017)恩平市不动产证明第号】予以查封,查封金额为人民币300000元。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平支行为该诉前财产保全提供保证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吴思远名下坐落于恩平市的房产【预告不动产权证明号:粤(2017)恩平市不动产证明第号】,保全限额为人民币300000元。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不得实施买卖、转让、赠与、抵押等与本裁定相抵触的行为。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平支行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郑艳慈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梁晓敏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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