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志忠、太谷县宏鑫铸造厂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703民初15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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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703民初1544号案件名称
赵志忠、太谷县宏鑫铸造厂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晋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赵志忠;太谷县宏鑫铸造厂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703民初1544号原告:赵志忠,男,198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晋中市太谷区人,住该村××宝胡同××号。被告:太谷县宏鑫铸造厂。负责人:武建明,男,汉族,晋中市太谷区村民,住该村××号。原告赵志忠与被告太谷县宏鑫铸造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赵志忠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志忠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志忠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赵志忠负担。审判员 吕小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杨 蕊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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