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琴、怀化市源田生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30执恢4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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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30执恢44号之一案件名称
田琴、怀化市源田生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通道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田琴;怀化市源田生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30执恢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田琴,女,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被执行人:怀化市源田生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称通道侗族自治县源田生蔬菜有限公司,住所地通道侗族自治县双江镇万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30572245329T。法定代表人:游云惠,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田琴与被执行人怀化市源田生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1230民初7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怀化市源田生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田琴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于2021年7月1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怀化市源田生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其他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怀化市源田生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向申请执行人田琴支付欠款本金37.81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从2019年9月起算直至欠款还清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3605.5元,申请执行费5572.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多种财产调查措施,于2021年7月20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怀化市源田生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信息等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怀化市源田生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向市场监督管理局、保险理财、住房公积金、不动产登记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依法扣留被执行人怀化市源田生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在通道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土地补偿款561203.50元,但此款尚存纠纷尚未支付到位,本院目前未能提取。本院于2021年9月9日依法对被执行人怀化市源田生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于2021年9月9日通过短信约谈申请执行人田琴,告知其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田琴没有有效的财产线索提供,也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田琴表示同意。本院认为,截止至2021年9月15日止,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且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怀化市源田生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田琴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审查核实,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佑良审判员 陆 虹审判员 吴石登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韦 轶附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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