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李桂枝、吕林林,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3执187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执1872号
  • 案件名称

    李桂枝、吕林林,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李桂枝;吕林林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3执1872号申请执行人:李桂枝,身份证号2102031948××××××××住址大连市西岗区胜利街34-2-2-3。被执行人:吕林林,身份证号3701121990××××××××住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董家镇董家庄550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桂枝与被执行人吕林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290000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的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董立军审 判 员  岳 亮代理审判员  王向阳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董家彤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