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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卿、李波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28执恢5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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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28执恢553号
  • 案件名称

    李卿、李波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宁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李卿;李波;李祖协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28执恢553号申请执行人:李卿,男,198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住新宁县。被执行人:李波,男,198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住新宁县。被执行人:李祖协,男,198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住新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卿与被执行人李波、李祖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李卿向本院申请撤回(2021)湘0528执恢553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528执恢5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松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阳芝芝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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