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卿、李波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28执恢5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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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28执恢553号案件名称
李卿、李波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宁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李卿;李波;李祖协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28执恢553号申请执行人:李卿,男,198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住新宁县。被执行人:李波,男,198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住新宁县。被执行人:李祖协,男,198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住新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卿与被执行人李波、李祖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李卿向本院申请撤回(2021)湘0528执恢553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528执恢5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松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阳芝芝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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