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苏代宝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4执64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4执642号
  • 案件名称

    苏代宝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乡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苏代宝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4执642号被执行人:苏代宝,男,199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西乡县白勉峡镇马家湾村一组。西乡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关于苏代宝犯诈骗罪并处罚金执行一案,依据西乡县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724刑初74号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22日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苏代宝缴纳罚金200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苏代宝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目前尚在服刑期间。本院向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案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通过执行系统查控,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互联网金融无余额,证劵、保险、工商总局、车辆管理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无反馈信息,在被执行人所在村委会调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苏代宝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随时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斌审判员 穆晓红审判员 周治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睿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