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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海洋、张红星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203执141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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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203执141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林海洋、张红星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阜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林海洋;张红星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203执14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海洋,男,198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执行人:张红星,男,198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本院在执行林海洋与张红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通过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和不动产等进行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经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方涛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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