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海洋、张红星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203执141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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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203执1410号之一案件名称
林海洋、张红星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阜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林海洋;张红星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203执14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海洋,男,198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执行人:张红星,男,198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本院在执行林海洋与张红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通过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和不动产等进行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经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方涛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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