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达远实业有限公司、艾绍平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02民初67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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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民初6781号案件名称
宁夏达远实业有限公司、艾绍平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榆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宁夏达远实业有限公司;艾绍平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02民初6781号申请人:艾绍平,男,196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被申请人:宁夏达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兴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574860018E。 负责人:白怀有。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艾绍平与被申请人宁夏达远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艾绍平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宁夏达远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570182元财产予以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艾绍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宁夏达远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70182元的财产予以保全。二、保全财产中银行存款、互联网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间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员 张晓涛 二 0 二 一 年 八 月 二 日 书 记 员 张兵兵 202108026781196508281612XXXXXXXXXXXXXXX916401005748600184750001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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