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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矩、常德盛唐四月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322执5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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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322执515号
  • 案件名称

    李矩、常德盛唐四月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化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李矩;常德盛唐四月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322执515号申请执行人李矩,男,196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冷水江市。被执行人常德盛唐四月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子健,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矩与被执行人常德盛唐四月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案,长沙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3]长仲裁字第74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依法立案。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4日作出的(2014)常执字第9-1号执行裁定书,已查封被执行人常德盛唐四月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常德市盛唐四月天房地产项目”2-02栋701号、801号、901号、1001号、1101号、1201号、1401号、1601号、1801号、1901号、2001号、2101号、2201号、2301号、2401号、2501号、2601号、2701号、2901号、702号、802号、1402号、1702房、1802号、1902号、2002号、2102号、2202号、2302号、2402号、2502号、2602号、2702号、2902号、3003号、3-04栋1706房、501房、601房、701房、801房、901房、1001房、1101房、1201房、1301房、1501房、1601房、1701房、1502房,查封期限为二年。于2019年3月20日又作出(2014)常执字第9-6号执行裁定书,续查封被执行人常德盛唐四月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常德市盛唐四月天房地产项目”2-02栋701号、801号、901号、1001号、1101号、1201号、1401号、1601号、1801号、1901号、2001号、2101号、2201号、2301号、2401号、2501号、2601号、2701号、2901号、702号、802号、1402号、1702房、1802号、1902号、2002号、2102号、2202号、2302号、2402号、2502号、2602号、2702号、2902号、3003号、3-04栋1706房、501房、601房、701房、801房、901房、1001房、1101房、1201房、1301房、1501房、1601房、1701房、1502房,查封期限为三年。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2021年6月10日、2021年7月22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件承办人等多次到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动产登记中心和住建局等单位协商与调查,亦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对于本案已查封的上述财产,在另一刑事案件中予以追缴处置。本院于2021年9月7日对被执行人常德盛唐四月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本案中被执行人常德盛唐四月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查封的房,在另一刑事案件中追缴处置,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第一条和第四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人献审判员  袁仕斌审判员  曾均安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红霞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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