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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天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务川自治县洪渡河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326民初1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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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326民初1214号
  • 案件名称

    遵义市天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务川自治县洪渡河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遵义市天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务川自治县洪渡河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26民初1214号原告:遵义市天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凤仪镇北苑社区万寿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4214870917U。法定代理人:郑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申海松,贵州舸林(务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务川自治县洪渡河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B栋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6775321467。法定代表人:谢世礼,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文海,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龚旭娟,该公司职工。原告遵义市天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务川自治县洪渡河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原告遵义市天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遵义市天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遵义市天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60元,减半收取计7530元,由原告遵义市天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洪审 判 员  穆 进人民陪审员  吴定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何 芳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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