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丹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1022执恢68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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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1022执恢68号之二案件名称
陕西丹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丹凤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陕西丹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1022执恢6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陕西丹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宝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卿,男被执行人:雷俊刚,男,汉族被执行人:李艳霞,女.陕西丹凤农商行与雷俊刚、李艳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丹凤县公证处(2020)陕商丹证执字第1号执行证书确认由雷俊刚、李艳霞偿还陕西丹凤农商行本金利息合计694709.62元。被执行人雷俊刚、李艳霞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已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雷俊刚、李艳霞采取了如下措施:1、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雷俊刚、李艳霞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告知其案件已立案执行及其不履行义务将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雷俊刚、李艳霞长期未在家,通过张贴送达了上述法律文书。2、本院依法通过执行案件管理系统“总对总”、“点对点”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机动车、房产、证券信息进行了多次查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李艳霞在银行账户7834.37元;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雷俊刚名下有的别克牌陕******轿车,因该车下落不明,未能实际控制;无工商、房屋、证券等财产登记信息。3、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雷俊刚、李艳霞在本院辖区的银行存款、机动车、工商登记、有价证券等财产状况,于2020年11月26日查封被执行人雷俊刚所有位于丹凤县房屋。未发现除上述财产之外的财产线索。4、依法对被执行人雷俊刚、李艳霞采取限制消费措施。5、2021年9月1日,告知申请人上述执行情况,申请人表示对冻结被执行人的账户不予划拨,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查封的被执行人车辆暂无法控制,查封的房屋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其他查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审判长 唐 琳审判员 张栓成审判员 杨文婷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彭翠芸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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