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攀、向梦林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1103民初45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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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03民初4520号案件名称
唐攀、向梦林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唐攀;向梦林;宋满勇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1103民初4520号原告:唐攀,男,197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滩区。被告:向梦林,男,1963年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东安县。被告:宋满勇,男,197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东安县。原告唐攀与被告向梦林、宋满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于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攀与被告向梦林、宋满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向梦林、宋满勇连带偿还原告的借款本金600000元;2、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陆拾万元为本金自2019年4月30日起按年利率20%算至清偿时止),估算利息二十万元;3、由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6月份,二被告以无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600000元,此借款汇入二被告指定向凤娥账户62×××50,用于经营东兴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砖厂。二被告承诺将砖厂盈利的利润百分之十作为借款回报,亏损不用原告负担,盈利则按比例百分之十分配,盈利且优先退还原告借款本金。二被告与原告及案外人唐正文于2017年6月15日签订了《入股协议书》,该协议约定原告投入借款后,占二被告所承包永州市东兴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盈利分配,二被告用永州市东兴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的原始股份的百分之二做担保,一年内如果亏损,二被告应将百分之二原始股份过户给原告。如果原告股亏损掉价,法院拍卖按借款本金优先付款。二被告负责在一个月内点火生产,如果不能按时点火生产,二被告负责两倍赔偿损失给原告。原告钱款到位后,被告并未在一个月内点火生产,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在此期间原告于2018年11月20日起诉二被告还款,二被告认可欠款并请求宽限还款日期,双方达成欠款谅解共识,谈好还款承诺原告谅解撤诉。此后二被告承诺于2019年4月30日归还,如不及时偿还欠款支付利息,同时立下还款承诺书。还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向二被告主张还款,而二被告却以各种理由进行拖延和推搪,至今未清偿其所欠原告的欠款。故原告具状起诉,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为盼。被告向梦林、宋满勇辩称,下欠原告60万元本金是事实,但是无力偿还。本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份二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提出借款60万元,此借款用于经营东兴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砖厂。二被告承诺将砖厂盈利的利润百分之十作为借款回报,如果亏损不用原告负担,盈利则按比例百分之十分配,盈利且优先退还原告借款本金。此后,原告将借款60万元转入了二被告指定的向凤娥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二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收条。2017年6月15日,原告及案外人与二被告签订了《入股协议书》,该协议约定原告投入借款后,占二被告所承包永州市东兴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盈利分配,二被告用永州市东兴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的原始股份的百分之二做担保,一年内如果亏损,二被告应将百分之二的原始股份过户给原告。二被告负责在一个月内点火生产,如果不能按时生产,二被告负责两赔偿损失给原告。上述协议签订后,二被告并未在一个月内点火生产,并且砖厂也一直处理亏损状态。2018年11月20日,原告唐攀曾向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偿还60万元借款。2019年1月16日,二被告向原告出具了《还款承诺书》,承诺在2019年5月10日之前将所有欠款60万元全部还清(2019年4月30日之前偿还叁拾万元整、2019年5月10日之前偿还叁拾万元整),如未按时偿还,以逾期金额为基数,按月息2分计息。2019年1月23日,唐攀撤回了对向梦林、宋满勇的起诉。还款期限届满后,原告曾多次向被告主张权利,二被告均以各种理由进行拖延和推搪,至今未偿还借款。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再次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陈述意见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及当庭陈述,可以认定原告唐攀与被告向梦林、宋满勇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原、被告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有效,被告向梦林、宋满勇应当履行相应的还款义务。关于借款利息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三十一条第二款“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之规定,本案为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借贷行为发生在2020年8月20日前。双方在还款承诺书中约定如未按时偿还,以逾期金额为基数按月息2分计息。现原告诉请要求被告自2019年4月30日按照年利率20%支付利息,本院依法调整为2019年4月3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以借款本金6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0%计算,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以借款本金6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部分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向梦林、宋满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唐攀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利息(以6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30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年利率20%计算,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清偿之日的利息按年利率15.4%计算,利随本清);二、驳回原告唐攀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被告向梦林、宋满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伍建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邓亚玲书 记 员 李 淑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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