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安吧思、柴路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4078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执4078号之一案件名称
马安吧思、柴路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马安吧思;柴路路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40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安吧思,男,1994年12月01日出生,回族,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执行人:柴路路,男,199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本院在执行马安吧思与柴路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机动车登记信息、银行存款、证券、投资等财产线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有少量存款,已扣划发还申请人。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发布。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建忠审判员 李国华审判员 吾斯曼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代正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长沙元亨利混凝土有限公司、刘崇毅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21执恢266号 下一篇 吴元杰、徐州金佳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苏03民终37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