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孙海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2执7223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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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2执7223号之二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孙海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孙海波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2执722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中山广场3号。负责人刘超举,系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孙鹏,系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伊诺,系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孙海波,男,1975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庆安县。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执行人孙海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20年10月20日作出(2020)辽0202民初4404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海波银行存款296206.84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等值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白雪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王歌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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