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县支行、张彦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21执8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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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21执865号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县支行、张彦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岳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县支行;张彦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21执86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县支行,住所地岳阳县城关镇民中路**。法定代表人:陈忠世,行长。被执行人:张彦,男,1982年4月9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住湖南省岳阳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彦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作出(2018)湘0621民初539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县支行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执行。2021年8月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张彦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8月4日、2021年9月17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到被执行人张彦无存款,无证券开户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2021年8月18日,本院向岳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张彦的不动产登记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房产。2021年8月18日,本院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岳阳县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张彦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公积金。2021年9月1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张彦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1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2510.52元均未执行到位,银行账户已冻结。除上述部分财产外,目前另未再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荣 幸审判员 陈雄文审判员 汤满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廖仔鸿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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