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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申海、李玉莲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0821财保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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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821财保134号
  • 案件名称

    程申海、李玉莲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慈利县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程申海;李玉莲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821财保134号申请人:程申海,男,198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澧县。被申请人:李玉莲,女,1989年8月18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慈利县。申请人程申海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玉莲的银行存款28,000元及查封等值财产。申请人程申海已向本院提供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28,000元保险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玉莲在银行的存款2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300元,由申请人程申海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景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天鹏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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