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百顺、闫振龙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622执408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1622执4081号案件名称
邹百顺、闫振龙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蒙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邹百顺;闫振龙;张博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622执4081号申请人:邹百顺,男性1990年01月01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闫振龙,男性1995年9月06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张博,男性199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邹百顺与被执行人闫振龙、张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且申请人申请撤销该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1622执408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 丽审判员 刘孟凯审判员 丁 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金池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康星星、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陕04执363号之一 下一篇 周文军、罗友山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苏1023执18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