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斌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银华,赵素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3民初186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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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3民初18618号案件名称
重庆斌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银华,赵素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重庆斌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银华;赵素容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3民初18618号 原告:重庆斌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重庆市沙坪坝区汉渝路1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220506944。法定代表人:张绍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女,该公司员工。被告:陈银华,男,汉族,1975年3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重庆市巴南区。被告:赵素容,女,汉族,1980年2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重庆市巴南区。原告重庆斌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银华、赵素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重庆斌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斌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斌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斌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黄安娅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汪 娇书 记 员 万 莉 - 1 -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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