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马崇坤、李庆龙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2401执425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2401执4251号
  • 案件名称

    马崇坤、李庆龙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延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马崇坤;李庆龙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2401执4251号申请执行人:马崇坤,男,195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延吉市。被执行人:李庆龙,男,195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吉林省汪清县,已死亡。申请执行人马崇坤与被执行人李庆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06)延民一初字第2521号民事判决,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互联网银行存款、无证券、无车辆信息,未发现其他现可供执行财产;经传统查控,被执行人在延吉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无房产信息,并查明被执行人已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6)延民一初字第25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永权执行员  高天奎执行员  朴升旭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辛郑熙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