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宝鸡市清姜支公司,天安财产保险宝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323民初18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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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23民初1893号案件名称
李文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宝鸡市清姜支公司,天安财产保险宝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岐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岐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清姜支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李文辉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323民初1893号原告:李文辉,男,汉族,住甘肃省西峰区。委托代理人李文娟,女,汉族,住陕西省彬县,系原告妹妹。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区。负责人:上官亚斌。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清姜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滨区。负责人:沈江。本院在审理李文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清姜支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辉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经审查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李文辉负担。 审 判 员 李维斌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保妮1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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