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进校、张新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1)新民申16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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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民申1699号案件名称
杨进校、张新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杨进校;张新义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民申169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进校,男,196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哈密天合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新义,男,196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再审申请人杨进校因与被申请人张新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民终23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杨进校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杨进校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进校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古丽巴哈尔·苏力坦审判员 阿斯娅·玉山审判员 郝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阿丽米热·亚生>>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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