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文武、彭佑林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129执12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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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9执1240号案件名称
潘文武、彭佑林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华瑶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潘文武;彭佑林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129执1240号申请执行人:潘文武,男,1967年8月14日生,汉族,湖南省新田县人,现住江**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彭佑林,男,1975年4月6日生,汉族,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现住江**瑶族自治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潘文武与被执行人彭佑林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纠纷的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湘1129民特42号民事裁定一案,被执行人彭佑林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湘1129民特42号民事裁定申请执行内容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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