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肯·卡克木、马旦尼亚提·阿赞等吐哈塔尔·哈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3执162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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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23执1625号之一案件名称
买肯·卡克木、马旦尼亚提·阿赞等吐哈塔尔·哈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买肯·卡克木;马旦尼亚提·阿赞;吐哈塔尔·哈山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3执16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买肯·卡克木,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申请执行人:马旦尼亚提·阿赞,女,1972年5月17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被执行人:吐哈塔尔·哈山,男,1976年10月1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申请执行人买肯·卡克木、申请执行人马旦尼亚提·阿赞与被执行人吐哈塔尔·哈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买肯·卡克木、申请执行人马旦尼亚提·阿赞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新2323民初194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金钱)7146元,产生执行费50元。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吐哈塔尔·哈山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本院通过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吐哈塔尔·哈山银行账户有可供执行存款,未发现吐哈塔尔·哈山名下有车辆。本院通过传统调查方式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房管所及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的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吐哈塔尔·哈山有可供执行房产或不动产。本院已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吐哈塔尔·哈山纳入失信,并限制其高消费。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连波审判员 辛奇霞审判员 赵义云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叶尔那尔书记员 包兰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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